台灣歌手潘瑋柏和中國歌手弦子合唱的〈不得不愛〉,琅琅上口的旋律,歌曲傳遍大街小巷。不過今(5)日有韓國網友以「台灣歌手通過抄襲歌曲大放異彩」為題發文,PO 出〈不得不愛〉表演片段,指出潘瑋柏通過抄襲韓國歌曲大賺特賺,寫道「因為抄襲爭議被起訴到台灣最高法院,判決以台灣與韓國沒有外交關係為由,不需要保護著作權」,最好笑的是「歌還唱得很爛」。
潘瑋柏的〈不得不愛〉,是翻唱自韓國雙人組合 Freestyle 的〈Y(Please Tell Me Why)〉,由兼具作詞作曲能力的兩位實力派韓國歌手 MINO 和 ZIO 所組成,該曲也是他們最具代表的作品。劉在錫、李美珠、HAHA 也曾翻唱。
文章公開後,馬上引起韓國網友熱烈討論,「這就是台灣歌手的程度和他們所做的活動」、「原因是兩國沒有外交關係」、「一個五音不全的歌手?」、「不是瘋了吧?那麼明目張膽地抄襲唱著,原歌手什麼都做不了嗎? 真是野蠻啊」、「用那種爛聲帶唱什麼歌,是歌手嗎?」、「好笑的是,台灣人一聽到這首歌就勾起回憶了」、「這不是抄襲,是改編的歌」、「那麼台灣那邊的歌曲和版權都可以拿過來使用吧?」、「天啊……版權保護和外交關係有關係嗎?」、「潘瑋柏的大部分熱門歌曲都是改編韓國歌曲,很難稱之為翻唱,因為它們使用相同的伴奏,只是改變了歌詞。同時,這首歌根本沒有支付任何版權費」、「先不說版權這些,台灣人不覺得丟人嗎…? 一想到我們國家的歌手會那樣,我就會覺得很丟臉」。
在外界看來,大家都以為〈不得不愛〉購買了版權翻唱,然而根據音樂平台資料,作曲家為「黃晞睿」而非組合 Freestyle,因此很早以前就有網友問「這個黃晞睿是誰啊?」、「這首歌是不是抄襲」。相反,維基百科資料,則顯示作曲家是組合 Freestyle。
在 Freestyle 出演《Sugar Man》後,有韓國網友透露,目前原曲〈Y(Please Tell Me Why)〉在 YouTube 版權被標記為中國,讓許多網友直呼不公平,有夠無恥。據 Freestyle 成員透露,至今著作權糾紛訴訟還沒有結束。
事實上,這也不是潘瑋柏第一次傳出抄襲,2017 年發行的專輯《異類》的歌曲〈失眠〉副歌旋律,與前 Highlight 成員龍俊亨於 2014 年節目中創作的歌曲雷同,〈失眠〉的共同創作者隨後發表聲明道歉並承認失誤,相關歌曲也緊急下架。
那麼〈不得不愛〉到底有沒有侵權呢?通過 2006 年和 2009 年的報導或許能解開疑團,中國媒體《新文化報》標題寫道「羽泉的『羽』當董事長了,放言潘瑋柏〈不得不愛〉侵權」,內容提到組合 Freestyle 於 2006 年簽約中國唱片公司 EQarts,管理在中國一切相關活動,該公司由中國知名組合羽泉成員胡海泉擔任董事長。
原文截取自《新文化報》:
在簽約儀式上,胡海泉還放出一枚『重炮』:已經流行了很久的、由潘瑋柏演唱的那首《不得不愛》是在沒有獲得版權的情況下翻唱的 Freestyle 的歌曲《Please Tell Me Why》,屬於侵權行為。EQ 將在近期就此侵權事件進行維權,但會理性處理,暫時未必會到上訴的階段。
原文截取自《成都商報》:
Freestyle 在發布會上稱,本來《不得不愛》作曲的權利並沒有授給潘瑋柏所在的環球唱片,Freestyle 並沒有同意,是環球隨便使用的,「對此我們公司感覺不太好」。
2006 年當時潘瑋柏所屬唱片公司環球音樂,時任中國區總經理洪迪回應記者稱:「我們不大可能侵權」,提到該張專輯是台灣環球音樂製作,因此對問題不太清楚,他也強調環球一向很注重版權問題,潘瑋柏演唱的《快樂崇拜》也來自韓國,但版權問題都處理得很好。
根據《每日經濟報》在 2009 年的報導,Freestyle 在中國向環球音樂中國提起價值 100 億韓元的著作鄰接權訴訟,指出透過韓國所屬社批准僅將〈Y(Please Tell Me Why)〉翻唱版,提供給台灣環球旗下組合 Energy,而潘瑋柏未經授權翻唱歌曲〈不得不愛〉。經中國鑑定機構對 MR 進行比較分析的結果顯示是同一音源,之後環球唱片中國方面改口稱「使用費是通過經紀人支付的」。
《國民日報》則報導,潘瑋柏與李孝利合作廣告曲 MV 後,關於侵權話題隨即引起關注,網友指出潘瑋柏完全沒有經過著作權協商,翻唱包括 Cool、Jinusean、Jewelry、Seven、1TYM、烏龜、李基燦、李宰鎮、李正等歌手或組合的歌曲,直斥他是「代表性的韓國音樂剽竊歌手」,連帶當時找他拍廣告的現代汽車也挨罵。
Jewelry 所屬社明確表示,歌曲〈How are you〉沒有授權潘瑋柏翻唱,「去當地的時候,看到將韓國的熱門歌曲只換語言推出的華語歌手們,偶爾會大吃一驚」。
抄襲爭議爆發後,似乎沒有追蹤報導。在著作權意識薄弱的年代,當時有中國網友表示,「這不算是抄襲,只是翻唱而已」,但顯然包括〈不得不愛〉在內部分歌曲,在當時都沒有徵得原曲者同意下翻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