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歲女團成員因與男團偶像行車紀錄器影片外流遭勒索——嫌犯被判處2年緩刑
租車公司代表B某因利用25歲女團成員A某的私生活進行勒索,已被法院定罪。
10月19日,仁川地方法院刑事14部法官龔宇鎮判處B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2年,並需完成120小時社會服務。
B某被指控於去年2月21日發現租賃Staria車輛的行車紀錄器畫面後,對A某進行威脅。據悉影片內容顯示A某與男團成員C某在後座有親密行為。
ADVERTISMENT
查看影片後,B某透過中國通訊軟體微信向A某發送訊息稱:「你昨天在後座做了什麼?不覺得太過分了嗎?」B某同時提及C某所屬團體名稱並續稱:「這樣還不承認的話我也沒辦法」,更要求金錢賠償稱:「這輛車花了我4700萬韓元,至少給我一半」。
A某因恐懼於當日下午4時10分許向B某轉帳2萬元人民幣(約370萬韓元),約三小時後又追加轉帳3萬元人民幣(約560萬韓元)。
然而B某持續施壓。2月23日於首爾冠岳區會面時,B某表示:「這是即時錄製的——就讓它播到最後吧」,暗示影片仍存在,並要求支付相當於車價一半的餘款。A某當場交付B某50萬韓元現金。總計A某向B某支付約979萬韓元(約7100美元)。
法院指出:「B某在緩刑期間再犯此案,明顯構成勒索行為」,但補充:「量刑已考量B某歸還大部分款項、承認犯行並展現悔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