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濟州地方法院近日對演員黃正音涉嫌從其經紀公司挪用約42億韓元(約300萬美元)一案作出判決,裁定罪名成立後判處緩刑。
9月25日,由部長法官林載南主審的濟州地方法院刑事2庭宣判,依《特定經濟犯罪加重處罰法》(業務侵占罪)判處黃正音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四年。
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被告已全數返還侵佔款項,且無前科紀錄,這些因素均納入量刑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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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正音於2022年被指控從其個人獨資經營、且旗下僅有她一名藝人的經紀公司Humminjeongeum Entertainment挪用公款。
檢方查證黃正音多次提取公司資金,包含以公司名義申請的80億韓元(約56萬美元)貸款,以及假藉臨時款項名義轉入個人帳戶的70億韓元(約49萬美元),這些款項主要用於虛擬貨幣交易。2022年初至同年10月期間,黃正音共13次挪用公司資產,總額達42億韓元(約300萬美元)。部分款項亦用於支付444萬韓元(約3,100美元)信用卡帳單及100萬韓元(約700美元)貸款利息。
首次庭審中黃正音承認所有指控,並已於2024年5月30日及6月5日分兩次全數返還侵佔金額。其辯護律師在結辯陳述中表示:「被告投資虛擬貨幣原是為擴展公司業務,但因不熟悉會計流程,誤以為事後還款即可解決問題,屬判斷失誤而非惡意侵佔。」
宣判後黃正音向媒體表達悔意:「專注工作之餘疏於財務管理,對此深感懊悔,將持續反省己身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