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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男團PLAVE部分勝訴 惡意留言者被判賠償

虛擬偶像團體PLAVE成員對惡意留言網民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獲得部分勝訴。

根據9月17日法律界消息,議政府地方法院高陽分院民事第8部對虛擬偶像團體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作出部分原告勝訴判決,判令被告網民向五名原告各支付10萬韓元(約72.65美元)。

去年7月,某網民在社交媒體連續發文批評虛擬組合成員外貌,組合隨後以名譽毀損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向五名成員各賠償650萬韓元(約4,722美元)。

庭審中被告網民辯稱"虛擬偶像團體成員並非真實人物,而是虛擬角色",且"因身份未公開,虛擬角色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可識別的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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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駁回其主張,指出在元宇宙時代,虛擬形象不再是單純的虛擬圖像,而是使用者表達自我、建立身份和進行社會交流的手段,因此對虛擬形象的侮辱可構成名譽毀損。

法院還認定被告發文屬於貶低性的人身攻擊,不能視為單純的意見表達。

法院表示"被告的貶損性言論造成原告精神痛苦,應對其遭受的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裁定"綜合考量發文內容、表達程度及違法行為情節,損害賠償額限定為每人10萬韓元"。

本案涉及的惡意留言包括:「看H片時這種...韓男氣質真令人受不了」、「Namuwiki上角色背後本人的資料照片一直變,但H原始長相太醜真好笑」、「沒有P,他不高也不帥才躲在那該死的圖形(角色)後面。你在說什麼?」、「H的原始長相太他X醜像Q一樣」、「但為什麼皮膚這麼爛?是不是像同齡韓男一樣在娛樂場所玩得很開心?」以及「不是技術問題,是H的原始長相太他X醜」


新聞曝光後,韓國網友推測涉案團體為PLAVE並留言:


「留惡評還明目張膽提及角色背後的真實本人呵呵。」
「如果只是10萬韓元的話不算多。」
「真可悲。」
「不管是虛擬還是真實,別再留惡評了,唉。」
「惡意留言者真的可悲。」
「留言挺過分的,但因為是虛擬人物所以罰金低。如果是用真臉活動的人應該會判更重。」
「哇,他們比誰都認真研究PLAVE呢。連我都沒那麼仔細看過Namuwiki頁面...哈哈。」
「呃,惡評真的令人作嘔。」
「沒有比亂說話被告到留案底更可悲又好笑的事了呵呵。」
「既然是民事訴訟,代表刑事已經判有罪了嗎?」
「哇,太可悲了。」
「才10萬韓元?」
「好奇去搜了一下根本不醜啊——應該覺得很冤枉吧呵呵。是我的話也會告。」
「討厭的話開記事本發洩就好...羨慕PLAVE很會告。」
「雖然可以告,但如你所見罰金不高,所以其他公司通常懶得告。這個團體算開創先例——勝訴和建立判例對他們很重要,所以才提告。」
「為什麼罰這麼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