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四大經紀公司(HYBE、YG、SM、JYP)的網上商店均被公平交易委員會罰款,因違反網上消費者權益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FTC)對四家主要娛樂公司因違反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消費者保護法律而處以罰款。

在8月11日韓國標準時間,FTC宣佈已經發出了改正命令,並對四大K-pop經紀公司處以總額1050萬韓元(約合7700美元)的罰款,因違反「電子商務法」——Weverse Company(HYBE)、YG PlusYG)、SM Brand MarketingSM)和JYP Three SixtyJYP)。

這些公司被發現對偶像相關商品(如專輯和官方商品)的退款設立了過於嚴格的條件,FTC認為這是不公平的做法。這些公司縮短了法定的退款期限,並強加了不合理的要求,例如要求消費者在物品缺失時拍攝產品開箱視頻以符合退款資格。

Weverse Company被罰款300萬韓元,而SM、YG和JYP各被罰款250萬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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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的例子包括SM的政策,即任何由於簡單改變心意而退還的產品必須在原交付日期的七個工作日內到達他們的物流中心。然而,法律規定消費者有七天的時間從收到物品的日期決定是否退貨。此外,SM和JYP要求客戶在交付後七天內提交有缺陷或錯誤物品的索賠,這與允許從收到物品的日期起三個月內或從發現缺陷之日起30天內退貨的法律相悖。

Weverse、SM和JYP還聲明,他們不會對在一定期限後(SM和JYP的運輸後30天,Weverse的運輸後一個月)丟失的物品提供賠償,而法律允許在收到後三個月內提出索賠。

此外,Weverse和SM執行了阻止如果產品包裝被打開或損壞則無法退貨的政策,這在法律上是非法的,因為法律允許即使包裝損壞也可以退貨,只要這是為了檢查內容物。

SM和JYP還要求客戶在缺少物品的情況下提供開箱視頻錄製作為證據,這與法律將證明責任放在賣家而不是消費者身上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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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G還對活動相關購買(如簽名活動)有限制性政策,聲稱在申請期結束後不允許取消或退款。然而,根據法律,消費者仍然有權在這些活動的勝出者公佈之前取消,因為參與機會與購買相關聯。

在FTC的調查後,這四家公司自願更正了他們的政策,這意味著已經處罰的罰款低於原來應該收取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