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71部單獨裁判部法官金英洙(音)判決盜用女團GFRIEND照片的服飾業者T社將賠償GFRIEND 1800萬韓元的損害賠償。
去年4月,服飾業者T社盜用GFRIEND在雜誌《K WAVE》上的寫真照,並刊登在網站首頁打廣告。今年3月,GFRIEND方面提出了要求6000萬韓元損害賠償金的訴訟。在GFRIEND拍攝寫真照當時,依雜誌社要求提供服飾贊助的T社在法院上主張:「提供服飾贊助的公司為了宣傳贊助的事實,在自家品牌網頁上刊登贊助的照片是習以為常的事。」但裁判部表示:「未經同意使用他人的肖像於廣告用途屬侵犯人格權的行為。即使這樣的行為是業界中的慣行,但在未經原告(GFRIEND成員)同意的情況下使用照片,已構成了非法行為。且T社在網頁上刊登照片期間達三個月,當時正是GFRIEND人氣正高的時期,因此T社應獲得了相當可觀的廣告利益。但考慮到當時雜誌上刊登的寫真照片下端標明了衣服為T社服飾的說明,以及T社在網站上刊登的照片也標註了照片出處等事項,因此判定了比原告要求的數目更低的賠償金額。」
目前,GFRIEND和T社雙方皆對此判決提出了抗訴,首爾地方中央法院民事訴訟3部正進行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