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狀告鹿晗代言廣告商勝訴 鹿晗無需承擔責任

SM娛樂公司狀告鹿晗代言廣告商糾紛案的一審判決公開。

昨日(23日),SM娛樂公司狀告鹿晗代言廣告商糾紛案的一審判決公開,吸引了大家的關注。

在經過調查后,法院進行了一審判決,判定韓束公司及蘇雪達公司侵權行為存在,並判決韓束公司和蘇雪達公司共同賠償SM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人民幣15萬元。其中,蘇雪大公司對其中12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而對於鹿晗本人的起訴,法院認為SM公司並未充分舉證證明,鹿晗本人授權、同意韓束公司及蘇雪達公司使用了改涉案照片。從證據來看,涉案照片的傳播途徑並不能證明唯一來自被告鹿晗。因此,法院對鹿晗侵權涉案照片著作權的訴請不予支持。這也代表著鹿晗無需擔責。

而對於,SM娛樂公司要求被告公開進行道歉一事,法院也因為認定此案為一般侵權訴訟而不予支持。

在今年一月,有消息稱,鹿晗代言的中國化妝品廣告使用了鹿晗在EXO時期照片進行商業推廣,涉嫌侵犯著作權,SM正在法律檢討。

對此,SM表示:"已確認該企業使用的鹿晗照片著作權屬於SM,並收集了相關資料,對於當事人採取何種措施正在進行法律檢討,該企業用於宣傳的鹿晗照片一張是取自EXO中國廣告,另一張作為抱枕封面的則是鹿晗EXO活動時期的照片。該企業在未獲得SM許可的情況下是通過何種程序使用了鹿晗EXO時期照片,需要進一步查明,也出現了如果鹿晗本人幫助該企業使用了這些照片可以向鹿晗問責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