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承俊狀告LA駐美韓領事館 並苦訴:我不是外國人!

劉承俊以LA駐美韓總領事館為對象起訴,並申請取消拒絕發放簽證的處罰。

17日,據法院透露,擁有美國國籍的劉某在今年9月向LA總領事館申請了入境韓國的簽證,但遭到拒絕。於是劉承俊就向首爾行政法院遞交了訴狀,訴狀代理是某大型法務所。

劉承俊申請的簽證是只給在外僑胞發放的F-4簽證,劉承俊訴狀中表示:“我不是單純的外國人,而是海外同胞,因此符合海外同胞法的滯留資格。”

此前,劉承俊在入伍之前的身體檢查中,得到4等級(公益勤務要員)的判定。然而,在此狀況下的2002年1月,劉承俊獲得了美國國籍,結果免除了兵役。結果法務部對劉承俊給予了限制入境的處罰,在同年2月的仁川機場遭到入境拒絕。劉承俊在機場反道回到美國,現在已經13年沒能入境韓國。

海外同胞法第五項2條:為了避免兵役而獲得海外國籍失去大韓民國國籍的人無法發放F-4簽證。

對外國人發放簽證是國家主權行為,因此並非是行政訴訟的對象,這是法院的判例。對於海外同胞是否有訴訟資格,大法院還沒有先例。

另外,劉承俊入境拒絕相關,這次是第一次訴訟,之前2002年向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申請,但遭到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