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星劉在石起訴前所屬公司為並要求未得到的出演費,然而最終以敗訴告終。
3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協議13部(金賢龍部長法官)駁回了劉在石和金勇萬以前所屬公司Stom EnF的債權人SKM Investment為對象,請求支付供托金的訴訟。
劉在石和金勇萬是在2005年3月與Stom EnF簽署了合約。劉在石在2010年一年約賺取了6億元的出演費,金勇萬也約賺取1億元的出演費。
然而,Stom EnF在2010年6月將給所屬公司藝人的出演費債券,以及要從各個電台獲得的債券都交託給了SKM Investment,之後劉在石和金勇萬卻沒有得到出演費。
劉在石出演KBS 2《Happy Together》19期,MBC《無限挑戰》以及《來玩吧》5個月出演費,SBS《Running Man》2個月的出演費,加起來共6億元左右。金勇萬有9600萬元的出演費,但兩人在此之間的出演費都未收到。
之後,劉在石和金勇萬以電台和娛樂公司為對象提出了支付出演費的訴訟。電台主張多數的權利,以真正的債權者不明確的理由將供托金交託給了法院。
法院認為劉在石和金勇萬並不是與電台親自簽約的當事人,因此沒有接受以債權者們為對象的出演費所有權主張。
劉在石敗訴后,現所屬公司FNC相關人士表示:“因為是與前所屬公司的事情,作為現在所屬公司正在檢討判決文。現在還沒有掌握劉在石本人的意願,訴訟之後的事情還沒有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