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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川地方法院審判官金成珍4月29日表示,因傷害粉絲罪而被起訴的SM娛樂旗下藝人EXO的經紀人A某(34歲)被判決罰款100萬韓元。
A某涉嫌去年8月19日下午6時30分左右在仁川國際機場航站樓地下一層與EXO成員同行時,打了正準備拍EXO照片的粉絲B某的後腦勺。
當時EXO成員們結束中國南京的演出,正在經仁川機場回國。
B某當時正拿著相機準備拍EXO成員,結果被A某動粗。據悉,在這過程中B某臉部與相機相撞被撞傷。
審判過程中,A某聲稱「有見過B某,但沒有打過她」。
但是,金審判官判決說「綜合當時的證據,A某打B某被判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