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宗涉及已故演員李善均的調查信息洩漏案審訊中,檢方要求對涉嫌洩密的檢察廳調查員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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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在仁川地方法院第14刑事部(主審法官孔宇鎮)舉行的最後聆訊中,檢方尋求對仁川地方檢察廳調查員「A」判處三年刑期,該調查員被控違反公務機密等罪名。
檢方陳述:「雖然被告曾作出看似承認部分事實的陳述,但他聲稱只是聽聞傳聞,並否認關鍵情況。」他們補充說:「在調查信息洩漏時,傳聞滿天飛,被告聲稱從多名身份不明的不同人士那裡多次聽到此事,這與其同事的證詞相矛盾。」
他們進一步表示:「被告最初否認部分指控,但在被提出矛盾證據後改變證詞。他還更換了手機,這顯示有銷毀證據的意圖,並在庭上繼續提供難以置信的解釋。」
在結案陳詞中,「A」的辯護律師辯稱:「被告承認行為不當,並對作為公職人員引起爭議感到後悔,他接受指控的事實基礎。然而,他並非案件的負責調查員,只是偶然接觸到信息,因此不應被視為法律上的個人資料處理者。」
在最後陳述中,「A」說:「我當時輕率地將其當作有趣的明星八卦,對未能保持公職人員應有的謹慎感到羞愧。我向受我行為影響的人真誠道歉。」
「A」被指控於2023年10月將涉及李善均毒品嫌疑的警方內部調查信息洩漏給一名京畿地區的地方報紙記者。
當時,李善均於同月被正式列為嫌疑人,並接受了三次警方訊問。他後來於2023年12月27日被發現身亡。
事件發生後,仁川警察廳要求京畿南部地方警察廳調查洩密來源。該機構於2024年突擊搜查了首次報導此事的媒體機構以及仁川地方檢察廳,並將調查員A和記者以不拘留方式移交檢方。
然而,檢方決定不起訴接收信息的記者,認為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不法目的」的要件未能充分成立。
調查員「A」的量刑聽證會定於8月21日在同一法院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