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20多歲男子因購買合成未成年偶像臉孔的裸照,獲法院判處無罪。
6月8日,大田地方法院天安分院第一刑事部,由法官趙永鎮(音譯)主審,裁定A先生違反《兒童及青少年性保護法》(包括製作未成年性剝削資料相關罪名)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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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被指控以20,000韓元(約13.10美元)購買將女偶像臉孔合成到另一女子裸體上的圖片。
根據南韓兒童保護法,購買、持有或觀看可明確識別為兒童或未成年人的資料,最高可判處一年以上監禁。
檢方認為,A先生持有的圖片因涉及未成年女偶像,符合兒童及青少年性剝削資料的定義。但法院作出不同裁決。
法院表示:「這些合成圖片並非直接描繪實際的兒童或青少年受害者,而是僅利用受害者臉孔製作的虛構影像」,並補充「根據法律,這些圖片沒有空間被歸類為兒童及青少年性剝削資料。」
法院進一步解釋:「單憑受害者是偶像團體成員,並不能自動推定公眾知道她們未滿19歲。此外,圖片品質低劣,容易辨識為合成照片。因此,被告不能根據起訴書所引用的法律受到懲罰」,最終判處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