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維持對威脅現效力於洛杉磯FC的韓國國家足球員孫興慜、並進行勒索的A小姐與B先生的監禁判決。兩名被告的上訴均被駁回。
4月8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上訴部2-1(主審法官郭正漢、金容熙、趙恩雅)進行了上訴審理。法院維持原判:A小姐被判處四年監禁,而B先生則被判處兩年監禁。法院駁回了所有關於法律錯誤或量刑過重的聲稱。
「原審判決並未出現足以改變量刑的情況,」法院表示。「考慮到被告的證據及其行為後果,判刑並非過於嚴厲。」
據報導,A小姐於2024年6月,以公開懷孕消息為要脅,向孫興慜勒索了3億韓元(約203,134美元)。最初,她向另一名男子索要金錢,謊稱自己懷孕。當該企圖失敗後,她便將目標轉向孫興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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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稍早,A小姐與其伴侶B先生合謀進行第二次勒索,要求額外支付7,000萬韓元(約47,400美元)。在此次勒索中,據報B先生向孫興慜的私人助理、其父親的足球學院及其廣告公司施壓。
一審法院指出,A小姐聲稱胎兒是孫興慜的說法存在矛盾,並將3億韓元(約203,134美元)的要求描述為「作為補償過於巨大」。法院亦指出被告利用了受害人的名人身份,形容其罪行特別嚴重。
關於B先生,法院強調其行為不僅是簡單的威脅,更利用孫興慜的名氣向廣告商和媒體施壓,這對該足球員造成了重大的心理困擾。
在整個審訊過程中,A小姐否認所有指控,但在上訴聆訊中表示悔意。「我想向孫興慜道歉。我希望他能原諒我不成熟的錯誤,」她說。